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公(消)行罚决字〔2018〕009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富春峰景)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桐庐县城滨江路571号的由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管理的富春峰景小区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浙江纳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帐号:33001617135050007409)。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5月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5-04 |
决定机关 | 桐庐县县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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