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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红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18731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5270号
    案号 (2018)川0104执19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03
    发布日期 2018-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发展担保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申请人四川三和恒鑫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源恒生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悦志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朱志成、张群丽、邓盛军、卢英立未按照判决书中载明的还款方式支付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等。判决书还确认,发展担保公司对被申请人六、七、八、九所拥有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四川三和恒鑫商贸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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