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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18731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8123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6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日期 2018-01-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9472576.46元; 二、被告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从每笔垫款(2015年7月23日垫款2942402.22元,2015年9月15日垫款4212507.59元,2015年9月16日垫款858041.84元,2015年9月17日垫款708748.71元,2015年10月21日垫款350760元,2015年9月15日垫款400116.1元)之日起并以每笔垫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垫付款还清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金悦志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乐泰隆商贸有限公司、朱志成、张群丽、文勇、申光财、刘莉、朱一搏、邓盛军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各承担十一分之一的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华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37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均由被告四川金悦成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金悦志成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成都乐泰隆商贸有限公司、朱志成、张群丽、文勇、申光财、刘莉、朱一搏、邓盛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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