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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通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廖红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2018731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川民初字第102号
    案号 (2016)川20执恢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9
    发布日期 2016-04-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各方确认截至2014年11月28日农商行金堂支行对通业公司享有债权总额为336715488.71元,其中本金3.26亿元,利息10715488.71元;二、通业公司于每一笔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到期日前,向农商行金堂支行归还借据载明的借款本金金额的10%,合计为3260万元;于每一笔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到期日后六个月内,向农商行金堂支行归还借据载明的借款本金金额的30%,合计为9780万元;于每一笔借款借据载明的借款到期日后一年内,向农商行金堂支行结清全部借款本金;三、截至2014年10月20日,通业公司欠息7439331.25元,通业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农商行金堂支行结清全部欠息。2014年10月21日至1025年6月底之前的贷款利息,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结息时间为2014年12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6月20日;2015年6月之后的贷款利息的结息方式为按月支付,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四、若通业公司按约履行上述义务,则贷款发放后第二年,贷款执行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6%的基础上上浮20%,即执行利率为7.2%;贷款发放后第三年,贷款执行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6%的基础上上浮90%,即执行利率为11.4%;贷款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则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日起,按照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协议约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执行新的贷款利率;五、若通业公司任意一期未按本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农商行金堂支行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对逾期本金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期限档次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后再上浮50计收罚息,对逾期利息部分按上述罚息利率及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六、金悦商贸公司、金悦建筑公司、申光财、夏杰星、朱志成、张群丽、朱一搏对通业公司上述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农商行金堂支行对富华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通业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八、农商行金堂支行对乐泰隆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通业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九、农商行金堂支行对申光财、夏杰星、朱麾、朱一搏用于质押的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在通业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对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十、若通业公司任意一期未按调解协议指定的期间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农商行金堂支行有权就全部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相关费用由通业公司、金悦商贸公司、金悦建筑公司、申光财、夏杰星、朱志成、张群丽、朱一搏、朱麾、富华公司、乐泰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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