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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伊宣时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郡司文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08998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318号
    案号 (2015)金执字第0139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2015-04-21
    发布日期 2015-09-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上海伊宣时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潘国平加工报酬人民币103,37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8元,减半收取计1,183元,由被告上海伊宣时装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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