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10020****238K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04民初9627号 |
案号 | (2020)川0104执56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四川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雪林、刘卫、李含艳、李坚、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履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4民初96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 (1)被执行人四川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利息2,235,716.11元; (2)被执行人四川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24,7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 (3)被执行人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雪林、刘卫、李含艳、李坚、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就四川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被执行人四川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雪林、刘卫、李含艳、李坚、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用全部由上述各被执行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雪林、刘卫、李含艳、李坚、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2019)川0104民初9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四川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支付逾期利息2,235,716.11元;二、四川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雪林、刘卫、李含艳、李坚、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就四川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向攀枝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2476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以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产生的公告费用,由四川海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永安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雪林、刘卫、李含艳、李坚、成都龙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负担。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各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前述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特向贵院申请执行,请求贵院立即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强制各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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