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织环罚〔2018〕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18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位于织金县白泥镇前进村,设计生产能力为30万吨/年,现场检查时你矿未生产,你矿矿井废水、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入口沟渠被一水泥砖封堵,该沟渠旁设置有一颗黑色塑料管道,矿井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该塑料管道排入下方河沟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2018年11月13日以《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8]66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和陈述申辩权。2018年11月14日,你单位收到了《织金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织环罚告字[2018]66号),截至2018年11月20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提出的听证和陈述申辩的书面材料,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20 |
决定机关 | 织金县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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