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张小宝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X0105907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9041号 |
| 案号 | (2016)京0108执199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2-24 |
| 发布日期 | 2016-08-19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北京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唐山春兴不锈钢冷轧镜面薄板有限公司、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款二百六十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六十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O一四年一月一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一百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O一四年二月一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一百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O一四年三月一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被告唐山春兴不锈钢冷轧镜面薄板有限公司、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六百一十四元(已由原告北京钢研新冶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唐山春兴不锈钢冷轧镜面薄板有限公司、河北春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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