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65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规定,属于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损害城市道路,污染区域长10米,宽1米,面积10平方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富阳鼎立管桩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02 |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戴关渭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