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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6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规定,属于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损害城市道路,污染区域长10米,宽1米,面积10平方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富阳鼎立管桩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戴关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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