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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3-07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之规定。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并参照《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1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戴关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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