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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富综执罚决字〔2021〕第01-03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9月7日10时00分,我局城东中队郭豌鑫、孔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绿城工地出口处车行道有路面污染的情况。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后,向工地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为富阳鼎立管桩有限公司,通过内部监控,发现是一辆混凝土罐装车在出工地的时候轮胎冲洗未完全冲洗,轮胎污泥污染路面。经测量,道路污染长50米,宽0.5米,合计面积25平方米。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该行为系损害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行政处罚履行方式:通过浙里办、支付宝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富阳农商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戴关渭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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