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横卫公罚〔2020〕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共场所(横县昌超旅社零爱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019年度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 |
行政处罚内容 | 横县昌超旅社零爱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019年度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横县昌超旅社零爱珍: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于2020年4月3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全部履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30 |
决定机关 | 横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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