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陕银保监罚决字〔2020〕1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吴骄龙给予警告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31 |
决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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