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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罗德康普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673****265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1875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15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1
    发布日期 2020-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罗德康普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价款28664.6元及该款自2019年3月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二、驳回原告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上海罗德康普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2300元,由原告无锡佳龙换热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93元,由被告上海罗德康普螺杆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120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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