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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希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1549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民二初字第1564号
    案号 (2018)豫0184执3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6
    发布日期 2018-10-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借款本金1891324.49元,利息39733.8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13日,其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 二、被告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时,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有权就位于中牟县西环路西、中万路北侧4#105号的抵押房产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郭金峰、王希川、王连岐、王希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案房屋抵押以外的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路支行享有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郭金峰、王希川、王连岐、王希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州瑞喜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180元,由五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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