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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博力思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11MA****X12T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112民初1029号
    案号 (2021)湘0112执3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日期 2021-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正荣(长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博力思健身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10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湖南博力思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正荣(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租金、能耗费及违约金共计116 236.66元; 三、驳回原告正荣(长沙)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 0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 008元,由原告正荣(长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 000元,被告湖南博力思健身有限公司负担14 0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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