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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9〕1800002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博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杭州博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消控室无人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杭州博财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余杭支行(帐号:05010104001311700000059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余杭区大队 2019年1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1-18
    决定机关 余杭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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