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绍市监滨案字〔2018〕02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食品 |
| 行政处罚内容 | 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96元,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罚没款合计30096元。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19 |
| 决定机关 | 绍兴市市场监管局滨海新城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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