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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7〕01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新柴动力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八条,决定给予浙江新柴动力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新昌支行(帐号:525201040066433,帐户:新昌县预算外资金收费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2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2
    决定机关 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商平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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