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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公(消)行罚决字〔2016〕02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新柴动力有限公司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仍未改正,违反了《中华人名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新柴动力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农业银行新昌支行(帐号:525201040066433,帐户:新昌县预算外资金收费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9月12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12
    决定机关 新昌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商平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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