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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梧环罚字〔20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因当事人未验先投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度且2016年6月份已停止使用新增的五台炉至今,违法行为发生及中止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版)还没有实施,故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版)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16
    决定机关 梧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