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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8368****709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83民初3972号
    案号 (2020)辽0283执36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2-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杨国宾垫付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利息,合计13989.53元;二、被告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杨国宾劳动报酬6937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大连弘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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