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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兴环保监罚字〔2020〕第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订版)》第83条第1款第2项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06
    决定机关 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