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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环罚〔2020〕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元整(¥21000元整),对锅炉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二氧化硫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410000元整),对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万柒仟元整(¥67000元整),合计处罚款人民币肆拾玖万捌仟元整(¥498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9
    决定机关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