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建法罚(市)字 [2019] 第0200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单位总承包施工的位于海淀区唐家岭的两园之间棚改安置房(一亩园项目)三标段,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人员2019年3月5日8时30分至2019年3月5日11时30分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以下安全问题:现场在用的登记编号为京FS-S36527施工升降机的作业司机持有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编号为京A042017000540。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相关信息显示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为代凤兰,身份证号为130535197004191747。经执法人员登录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务与证书管理信息系统对该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信息进行核实,上述信息与系统内显示的信息一致,但系统显示的特种作业人员代凤兰的照片与该名作业司机本人不相符合。经查,该名作业司机的真实姓名为王翠华,非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显示的代凤兰。登记编号为京FS-S36527施工升降机的《起重机械运行记录》显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该名作业司机王翠华以特种作业人员代凤兰的名义从事特种作业操作。你单位对该名作业司机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复印件进行了审查,未与其本人比对就其真实性进行核实,该名作业司机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非其本人所有。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属于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导致该工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配合行政执法工作,主动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及时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整改。认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行政处罚内容 | 对你单位责令改正,警告,处500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4-01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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