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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正统肥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利忠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18474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锦江民初字第3280号
    案号 (2016)川0104执12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锦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17
    发布日期 2016-05-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389615.43元,并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月息1%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向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万元; 三、被告毕相超、余越男、毕丽琼、王维正、毕玉霞、张金云、四川正统肥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七星湖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自贡斯利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四川省百麟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毕相超所有的位于自贡市大安区济公居委会盐都花园32栋B1号房屋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32元,由被告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毕相超、余越男、毕丽琼、王维正、毕玉霞、张金云、四川正统肥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七星湖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自贡斯利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四川省百麟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款已由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被告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毕相超、余越男、毕丽琼、王维正、毕玉霞、张金云、四川正统肥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七星湖生态园有限责任公司、自贡斯利达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四川省百麟新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9月30日前将其应承担款项向原告四川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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