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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60072****413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602民初4239号
    案号 (2020)鲁0602执15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7-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999354.09元及利息55966.95元(暂计至2017年5月20日)以及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同时由被告烟台食神食品有限公司在最高额本金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同时由被告烟台食神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3232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负担1364元,由被告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烟台食神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9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安青食品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烟台食神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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