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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清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231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702民初609号
    案号 (2018)豫0702执12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2
    发布日期 2018-08-0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代偿的本金及利息3165540.38元,并自2015年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165540.38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二、对于本判决第一项中代偿的本金及利息3165540.38元不能追偿的部分,新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在不能追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向河南华斯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74元,由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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