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清龚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231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新中民金初字第168号 |
案号 | (2017)豫0721执10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日期 | 2018-01-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建设路支行偿还借款20000万元,同时给付相应利息,罚息(截止2014年12月3日共欠息27.2万元整,之后以20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如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判决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建设路支行即有权在借款到期后申请将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质押存单1400万元及利息折抵借款2000万元本金及利息,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清偿 三、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刘清龚,郭小艳,王世洪,郭晓红,田金力,张丽芳在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质押物折抵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新级市金利达化纤厂、刘清龚,郭小艳,王世洪,郭晓红,田金力,张丽芳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建设路支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班尼路新乡建设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3160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刘清龚,郭小艳,王世洪,郭晓红,田金力,张丽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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