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刘清龚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23131-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721民初1188号 |
| 案号 | (2017)豫0721执45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7-05-19 |
| 发布日期 | 2017-07-2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新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乡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债务本金489.9万元及罚息(罚息以489.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9日起算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的标准支付)。 二、限新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乡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0月9日前的债务利息1000元。 三、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新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新乡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0元(原告预交23000元),由二被告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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