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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清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2313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21民初209号
    案号 (2017)豫0721执3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5
    发布日期 2017-07-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新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7月1日,以4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9.3计算)罚息(自2015年7月2日至2015年10月9日以49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千分之13.95计算;自2015年10月9日起以1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千分之13.9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但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262269.22元。 二、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恒国、罗来朋、张成兴、刘清龚、郭小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恒国、罗来朋、张成兴、刘清龚、郭小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新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95元,由新乡减速机械有限公司、河南奥威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恒国、罗来朋、张成兴、刘清龚、郭小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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