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以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6430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76号 |
案号 | (2017)粤0114执63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10-30 |
发布日期 | 2018-01-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以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照《自然人循环额度(单项)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2014年10月1日起计至付清款日止,利息、罚息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为限); 二、被告朱以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6400元; 三、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卫红用于抵押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锦园路8号中海万锦豪园紫荆9座2201房的房产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有权优先受偿; 四、被告朱卫红、莫炼对上述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卫红、莫炼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卫红追偿;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欠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45元,由被告朱以标负担,被告朱卫红、莫炼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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