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朱以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64307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01民终780号 |
案号 | (2017)粤0114执48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8-22 |
发布日期 | 2017-12-2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的第五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的第四项为关颖、朱以标、朱卫红、莫炼对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确定的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罚息自2014年7月24日起计至2016年9月14日止),关颖、朱以标、朱卫红、莫炼、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丁铿宁追偿; 四、驳回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朱卫红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28974元,由丁铿宁负担,关颖、朱以标、朱卫红、莫炼、广东新展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受理费28974元,由上诉人朱卫红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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