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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博宇红星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哈金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683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宁0205民初20号
    案号 (2016)宁0205执3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25
    发布日期 2016-10-2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嘴山市德水工贸有限公司货款468101.50元,于2016年1月31日前支付货款150000元,于2016年2月28日前付货款100000元,于2016年3月31日前付货款100000元,剩余货款118101.5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如有一期逾期未付,则被告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17770.30元,并可就未付货款申请法院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94元,由被告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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