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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博宇红星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哈金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683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72号
    案号 (2015)石惠执字第0132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0
    发布日期 2016-07-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欠原告石嘴山市鑫发顺商贸有限公司修理费138815.58元、应退还质保金8000元,合计146815.58元,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46815.58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5年10月30前付50000元;如有一笔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8元,由被告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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