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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博宇红星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683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惠民初字第1536号
    案号 (2015)石惠执字第13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0
    发布日期 2017-01-0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惠安货款430000元,承担利息26204元,共计462929元,于2015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110000元,剩余货款332929元于2016年3月31之前付清;如有一期逾期未付,则原告可就未付全部货款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6元,由被告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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