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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博宇红星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06838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石惠民商初字第66号
    案号 (2015)石惠执字第008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6
    发布日期 2015-11-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宁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石嘴山市兴运五交化有限公司货款129390元,于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货款50000元,于2015年7月31日前支付货款500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货款29390元;如有一期货款逾期未付,则原告石嘴山市兴运五交化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付货款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未付货款金额10%的违约金;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4元,由被告宁夏博宇特钢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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