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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承顺德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78357****501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783民初1445号
    案号 (2019)闽0783执7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15
    发布日期 2019-08-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德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吴丙其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万元,并按每月2%的标准支付所欠转让款自2018年7月4日起至付款之日的违约金。 二、被告福建承顺德峰有限公司对前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吴丙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0元,由原告吴丙其负担670元,被告李德峰、福建承顺德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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