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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60266****525L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111民初1011号
    案号 (2021)赣0111执6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日期 2021-07-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刘元庚、江西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黄京、黄志和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保证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保证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80元,由被告刘元庚、江西骏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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