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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市康巨和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83605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91民初6972号
    案号 (2016)苏0591执46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2-15
    发布日期 2017-01-1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市康巨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州市禾裕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68076元,偿付截至2016年10月13日的利息304123.67元、罚息15961.8元,及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1768076元中未还部分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王亚芳、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黄哲丛对被告苏州市康巨和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亚芳、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黄哲丛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市康巨和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118元,减半收取为115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59元,由被告苏州市康巨和商贸有限公司、王亚芳、苏州明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黄哲丛负担(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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