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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公(陶)行罚决字[2019]5315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绍兴瑞朗塑料制品厂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绍兴瑞朗塑料制品厂自2019年5月20日起与流动人员莫某建立劳动关系后,未在3个工作日内将其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同时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另查明,莫某在绍兴瑞朗塑料制品厂宿舍居住期间,未办理临时居住登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绍兴瑞朗塑料制品厂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绍兴分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19
    决定机关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陶堰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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