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欧可联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王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17267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京0111民初980号 |
案号 | (2018)京0111执212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23 |
发布日期 | 2018-06-0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欧可联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朝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二○一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欠付的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一百三十五万四千零五十二元五角。 二、被告北京欧可联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朝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二○一四年六月一日起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止欠付的物业费共计一万二千二百九十八元二角。 三、被告北京欧可联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一百三十六万六千三百五十元七角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北京朝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七千零九十八元,由被告北京欧可联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欧可联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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