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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太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1068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722民初2329号
    案号 (2018)皖0722执7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06
    发布日期 2018-10-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宣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归还原告王飞借款本金47.5万元,并从2016年1月18日起以47.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息随本清; 二、被告张润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13520元,由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宣华、张润海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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