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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汪太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91068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722民初2699号
    案号 (2017)皖0722执7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5
    发布日期 2018-04-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宇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清偿为其垫付的借款本息10297165.54元,并从2016年7月26日以10297165.5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192%计算的利息,款清息止; 二、原告安徽省宇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房地权证枞阳字第00035965号房产证项下的工业厂房和枞国用(2014)第052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斌、张梅芳、许晓海、陈晨、左敬婷、张宣华、王霞、张海润、陈昔英、钱强胜、张雪莲对被告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83元,由安徽省枞阳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宣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斌、张梅芳、许晓海、陈晨、左敬婷、张宣华、王霞、张海润、陈昔英、钱强胜、张雪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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