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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普人社监罚决字[2018]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你单位未为张振凯等26名劳动者缴纳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社会保险费。针对以上违法行为,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下达了《大连市普兰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普人社监令字[1808120027]号)。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三)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大连普兰店太山支行如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30
    决定机关 普兰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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