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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市管罚处字〔2016〕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对浙江东南船牌日化股份有限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28
    决定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孙岳明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