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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中城汇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939391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5民初8673号
    案号 (2019)苏0105执2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21
    发布日期 2019-08-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京投国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京投国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刘白嵩328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南京中城汇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920元,由被告京投国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京投国发(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京中城汇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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