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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罚[2021]第00015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嘉环(善)罚字〔2021〕65号当事人:财纳福诺木业(中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000782942982N法定代表人:曾志文地址: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长江路111号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位于嘉善县惠民街道台升大道2号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正在组织生产。你单位营业执照地址为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长江路111号。你单位主要从事地板生产,生产过程中涂漆、冷压、贴面工序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现场检查发现冷压、贴面工序单独设置一间车间,产生的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2021年5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嘉环(善)听告〔2021〕65号),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案件审议会讨论,我局决定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本县银行(携罚没收入专用缴款书一式五联,收款单位:嘉善县财政局帐户:县支金库)。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1
    决定机关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