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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盐大)应急罚〔2021〕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壹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31
    决定机关 盐城市大丰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