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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滨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车牌为浙A0S268绿色的豪沃牌重型自卸货车为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其已为该车办理过《杭州市工程渣土准运证》。2021年07月17日下午,当事人指派驾驶员杨灿驾驶该车辆从杭州市滨江区浦沿大同公寓项目工地内装载工程渣土,计划运往滨江区北塘河码头转运。于2021年07月17日15时00分行驶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与江虹路交叉口西侧自西向东的机动车道上时车辆因工程渣土潮湿导致有污水从该车后挡板密封不严密的缝隙处泄漏,污染道路面积约8平方米,被本机关执法人员王飞、彭晓霜查获。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现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0136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2462号)各1份。另经查证,当事人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行为属于1年内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07月17日17时30分对当事人机动车运载散装货物密封不严密造成泄漏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规定,密封、包扎、覆盖不严密,导致泄漏、遗撒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自由裁量基准表》第16项,违法情形量罚区间:泄漏、遗撒长度或面积6㎡以上或6m以上;罚款基数:600;情形变量标准:每增加1m或1㎡,罚款数额增加200元;计算公式:600+200*(x-6);x>6)。执法决定:对当事人杭州惠冠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